招标项目名称 | 西安市朝阳门等15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 | 招标项目编号 | E******06b1CLzGADJ | ||||||||||||||||||||||||||||||||||||||||||||||||||||||||||||||||||||||||||||||||||||||||||||||||||||||||||||||||||||||||||||
标段名称 | 西安市朝阳门等15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 | 标段编号 | E******06b1CLzGADJ001 | ||||||||||||||||||||||||||||||||||||||||||||||||||||||||||||||||||||||||||||||||||||||||||||||||||||||||||||||||||||||||||||
合同甲方 | ******有限公司 | 合同乙方 | ******有限公司 | ||||||||||||||||||||||||||||||||||||||||||||||||||||||||||||||||||||||||||||||||||||||||||||||||||||||||||||||||||||||||||||
合同名称 | 西安市朝阳门等15 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 | 合同签署日期 | 2024年8月8日 | ||||||||||||||||||||||||||||||||||||||||||||||||||||||||||||||||||||||||||||||||||||||||||||||||||||||||||||||||||||||||||||
合同价款 | ******元 | 合同期限 | 1185天 | ||||||||||||||||||||||||||||||||||||||||||||||||||||||||||||||||||||||||||||||||||||||||||||||||||||||||||||||||||||||||||||
其他信息 |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有限公司】 设计人:******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年8 月 8日 签订地点:西安市 鉴于委托人拟实施 西安市朝阳门等 15 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项目 ,并通过 2024 年 8 月 8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以¥ 140.00 万元(人民币大写为: 壹佰肆拾万元整 )的价格参加 西安市朝阳门等 15 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 的设计等工作所做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职责,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西安市朝阳门等 15 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 。 2、工作范围: 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招标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招标及施 工过程配合服务等工作 。 二、合同价款 1、本合同暂定合同价款为¥******.00 元(大写: 壹佰肆拾万元整 ),设计费固定费率为 2.7922 %。 2、设计费为固定费率计费,最终计费基数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为准。 3、本工程设计费已包含设计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委托人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澄清答疑,、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发包人要求; 7、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设计文件份数 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各十套,同时提供以上设计文件电子版。 五、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有关部门的相关批件等设计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六、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七、双方承诺 1、设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责任与义务,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结算相关费用。 2、设计人承诺对上列各阶段设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并提供使委托人满意的设计服务。 3、委托人所有需提供的资料已在招标时全部提供,设计工作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由设计人自行负责收集,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4、本合同(包括合同文件)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并汇集、结合和取代了所有以往的协商、谅解与协议(本合同附带的《合同条款》除外)。除在本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用书面阐明并与该合同履行了相同手续外,该合同的修改或变动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八、委托人和设计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见合同条款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玖】份,正本【贰】份,副本【柒】份,委托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于本合同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合同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十二 、合同生效其它特别约定条款(如此条款与以上其它条款有冲突时,以此条款为准) 【 】 附件一:廉政合同 附件二:设计主要人员表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 ******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地 址: 地 址:西安市高新三路9号信息港大厦 电 话: 电 话:029-******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 经办人: 账 号: ************64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报价及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清单。
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负责人。
的分包人。
函件。
的开始设计日期。
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3 款、第 6.5 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 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款约定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之中。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 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 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 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 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 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按第 11 条执行。
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 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以及为完成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任。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 期起计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 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 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 责任。
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 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 外。
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和义务。
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 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设计人,在施服务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 充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服务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 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服务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委派专业人员配合施工设计人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设计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本工程为西安市朝阳门等15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本项目建设概况为:项目共改造雨水泵站 15 座,提升区域排水防涝能力,保障雨水泵站运行安全。具体内容为:(一)对朝阳门、火车站西等10 座泵站进行扩容改造,同步对泵站进出水管等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共增加抽排能力约 2.30m3/s;(二)对灞河西岸雨水泵站等 5 座泵站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设计服务主要包括: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招标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招标及施工过程配合服务等工作(具体以优化后的设计方案为准)。 1.2设计资料:不执行通用条款1.1.3.5,修改为:由设计人自行收集或购买全部规划资料及所涉及的相关图纸或资料,与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如遇设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相关图纸或基础资料(如地形图、管勘图等)由设计人自行收集或购买,与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1.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 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4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本项目相关基础资料(除约定由设计人负责的除外)、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交给设计人。 1.5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元朔路西口第四再生水厂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陈 松??? ??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西安市高新三路信息港大厦317室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张嘉炜 ?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029-******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 2. 发包人义务 2.1 支付合同价款 1. 初步设计文件通过批复后 30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以初设批复的概算为准,对合同设计费进行调整)的 40 %。 2. 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图机构审核交图后 30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以初设批复的概算为准,对合同设计费进行调整)的 30 %。 3. 项目竣工验收 30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以初设批复的概算为准,对合同设计费进行调整)的 20 %。 4. 工程结算审计后,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确认合同结算价,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尾款。 5.设计人收款账号: ******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有限公司账 号: ************6486. 委托人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后,才向设计人支付。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直至设计人提供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设计人不得因此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陈松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029-******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西安市未央区元朔路西口第四再生水厂 。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3.2 监理人 本项目发包人无需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 3.4 决定和答复 发包人应在 5个工作日内 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4. 设计人义务 4.1.1对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资料应完整、真实、准确、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与运行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注意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设施的协调性,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委托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相关特殊要求。 5)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6)设计人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相关专业施工图设计,且能满足招标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7)设计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如有调整,委托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设计人应接受委托人的变更指令。 4.1.2设计人对本合同项目工程设计的质量负有终身责任。本工程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由于设计人责任造成的质量或安全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1.3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委托人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的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审查结论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使设计满足设计审查的要求并通过审查。设计人应回复任何由委托人或其代表对合同设计过程及结论所提出的问题。委托人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1.4上一阶段工作完成并通过委托人审查后,设计人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自行。 4.1.5配合工程施工招标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工作,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分别提交各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说明、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资料,配合委托人参与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编制等工作,并应按委托人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4.1.6现场设代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设计文件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指派现场设计代表(给排水专业),并应做好如下工作: 1)开工前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2)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对委托人需设计人明确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单、设计确认单、设计变更单、会议纪要等)需在委托人48小时内签认(签字及盖章)。 3)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委托人对施工方案的优化设计。 4)参与本合同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分析,无论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是否是设计人造成,设计人均应按委托人的指示,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合同各单项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应验收需要的设计文件。出席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协助委托人代表并向其提供意见和建议。 6)若委托人在现场设代工作中发现设计人的代表不称职或无能力,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委托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委托人满意。 7)按委托人指示参加委托人召开的工程建设有关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4.1.7人员保证与变更 1)设计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进行设计工作,并根据设计进展,适时增派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稳定不变(若因特殊情况须更换,须书面报经委托人同意,并同时确定更换人员,所换人员经验与能力不得低于原人员)。 2)如果设计人的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有权更换自己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立即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 3)现场设代应派遣参与本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且应具有丰富的技术理论和施工经验、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有关专业人员到工地工作,保持相对稳定,在调休和休假期间不得影响现场工作。现场设代应在工程施工期间(自监理单位下发开工通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常驻施工现场,作息制度应与现场施工相吻合。现场设代常驻现场的一切费用如交通、通讯、食宿等均由设计人负责,且已包含在本合同总金额中。 4)若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本合同总金额之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5)设计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设计人代表,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建立工作联系。 6)委托人需要设计人加快合同规定的设计进度时,设计人需认真落实,不得拒绝。 4.1.8设计人的人员应当尽责和勤勉工作 1)设计人在履行合同项目的每一项设计及服务时要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奋地工作,对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应在7日内予以更换。 2)设计人在执行合同设计任务中,如发现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善之处,应立即告知委托人代表。 3)设计人应为自己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每一项合同设计工作中疏忽或错误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损失或开支,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于设计人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设计人除应自费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4)在设计中出现由于设计人责任导致的错误、遗漏,而需要重新设计时,设计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及时完成其设计任务,直到委托人满意为止。 4.1.9分包和转包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作进行分包或转包。 4.1.10安全工作 1)在履行合同中,设计人应对其人员在现场工作的安全负责,设计人的工作人员在进入现场进行有关工作时,必须注意交通、自然环境和工程施工等方面可能的潜在危险,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保障措施与工具,避免设计人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害。 2)若设计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设计人应保障委托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3)设计人应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安全,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4.1.11设计人应对所提交的成果或进行的工程设计不够详细或不准确而导致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以及施工合同工程完成之后的工程使用中的任何缺陷或不安全承担设计责任,并应补偿委托人因此出现的事件而导致的一切索赔、要求、诉讼、损害、赔偿和被另外收费及开支等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主张权利时发生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4.1.12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如有工程设计变更,设计人应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提供计算工程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和投资费用等资料供委托人审查,对每一项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规模或规格、原因、工程量进行审核、记录、建立台帐,并应对审核的文件与图纸等资料立卷存档。因设计人所提交的成果或进行的工程设计不够详细或不准确而导致的设计变更,不得超过原设计工程量的5%,否则并应补偿委托人因此而导致的一切索赔、要求、诉讼、损害、赔偿和被另外收费及开支等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主张权利时发生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4.1.13后期服务 1)一般说明 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提供相应的后期服务,以配合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作好施工地质配合,参加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工程总结。 2)设计技术交底 设计交底,其目的是使施工承包人尽可能地了解设计文件的意图,保证施工承包人能准确地按图施工。在工程开始施工前,设计人应事先编制设计交底要点文件,参加委托人主持的设计交底会,设计人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澄清,并就设计修改问题进行讨论,设计人应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3)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按委托人或监理单位的要求,解决现场技术问题,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 当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不能满足相关的规程、规范的质量标准,违反强制性技术指标,以及有错、漏、碰、缺等问题或其他问题时,设计人应及时修改、完善、解决; 对于非设计原因造成的技术问题,设计也应同样处理、解决。 设计人现场处理问题或接到委托人提出的技术建议,应在72小时内将签章齐全的设计变更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单、设计确认单、设计变更单、会议纪要等),一式八份送达委托人。如委托人认为设计变更属于紧急情况时,设计人应在48小时内将上述变更通知等送达委托人。若因较大变更需出补充设计图,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完成。 4)施工质量诊断与处理 按委托人指示,参与对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缺陷以及安全系数的分析,无论质量缺陷是否由设计原因造成,设计人均须按委托人指示按时提交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建设管理会议 按照委托人指示,参加委托人或施工监理主持召开的工程建设例会、设计协调会、或建设四方协调会等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6)在施工期间,其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在接到委托人或委托人的电话、传真或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 7)参加工程验收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参加委托人或施工监理主持的隐蔽工程验收、单项完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其他委托人认为设计人有必要参加的阶段工程验收,并须提交相应的工程验收设计报告。 8)接受建设审计 设计人应按审计要求和委托人的安排,提供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审计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 4.2 项目负责人 4.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张嘉炜???? ? ;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注册证书号:?????CS******4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西安市高新三路信息港大厦317室 ? ;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同意,若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有权更换设计人或扣除相应设计费用。 4.2.2项目负责人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5. 设计要求 5.1 设计范围 5.1.2设计阶段范围: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招标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招标及施工过程配合服务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书约定的所有工作。 5.1.3具体工作范围: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招标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招标及施工过程配合服务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书约定的所有工作。 5.2安全作业要求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3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开始设计条件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相关设计设备人员到位。 6.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指:(1)连续五天及以上出现30年以上一遇极端气温现象;(2)30年以上一遇的极端降雨及降雪天气;(3)30年以上一遇的极端冰雹天气。极端恶劣气候现象的认定以项目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由于异常气候现象导致服务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服务期,但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因延误造成的任何费用。 6.4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投标文件周期按时完工,不予奖罚。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天,支付(扣付)逾期违约金的万分之五/天。 8.设计文件 8.1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设计文件如下:
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按发包人要求拟派对本项目文件深入了解的专业设计人员参与,且相关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标准深度。 12.合同价款 12.2.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价款确定方式:可调总价合同。 调整方式:按照以初设批复的概算为准,对合同设计费进行调整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5份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结算条件具备时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 13.不可抗力 13.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条款: (1)设计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完成设计,任何发包人以书面、传真、电文等形式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必须在3天内回复,否则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2)设计人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经济资料、泄露与本工程相关的信息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退回全部设计费用并按照本合同暂定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数额高于前述违约金的,应按照损失数额赔偿。 (3)设计人应该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任务书、交付标准、限额标准及其他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在图纸内审阶段,如发包人发现图纸与上述资料不符,每发现一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内审意见进行修改,如有异议需及时沟通,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不执行,否则,在发包人收到施工图蓝图后,发现未按照内审意见修改图纸,每发现一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如因此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错误设计范围内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赔偿该错误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赔偿金。 (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设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五分之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延误超过一个月,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设计费,并按照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还须承担补足责任。 (5)设计人应对图纸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控制图纸变更数量,如因设计人设计错误产生变更影响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效益,经发包人核算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及延误的建设时间,发包人有权扣除设计人的设计费弥补并追诉相关责任,具体金额以发包人核算数据为准,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赔偿金。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修改优化意见,在不违反设计规范前提下,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意见执行。 (6)如设计人提供的个别分项施工图纸无法达到发包人、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深度要求,对工程进度影响超过3天,发包人有权指定专业设计人进行深化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暂定总价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追究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 (7)①设计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发包人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时要求更换,设计人须更换;②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发包人通知需到现场进行配合后,应按书面通知的要求,如因项目负责人不按要求执行或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每次壹万元违约金 。 (8)设计人应该严格按照发包人给出的限额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设计人不得因自身原因导致所提交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超出前期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标准,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超出了发包人给定的限额标准,则由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期限调整其设计图纸,并无偿向发包人提供所有设计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文件,同时设计周期不予顺延。若由此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按合同暂定总金额的百分之二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延误超过一个月,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照合同暂定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还须承担补足责任 。 (9)项目施工阶段,设计人需派专人配合施工现场的技术服务工作并解决相关问题,原则上至少2名(给排水等相关专业),专业及人数根据不同施工阶段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调整。设计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不按要求时间到场,影响施工进度一天,承担违约金相关人员1000元/人,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违约金按天数累计。 (10)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设计服务承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设计合同附件。设计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服务承诺》的条款执行,每次违反一条,设计人应及时承担违约金2000元/次,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处罚金 。 (11)设计人应对设计文件的质量及成本负责,有责任充分考虑施工工艺、材料设备选型等影响成本的各类因素,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关于设计问题的成本优化建议应积极反馈及修改,否则每次设计人应支付发包人5000元违约金 。 (12)设计人中标后提交的纸质版投标文件须与“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交易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保持一致,若纸质版投标文件与电子版投标文件不一致,导致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不良状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设计人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3)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后续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相关招标工作,在招标前10日内提供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相关技术规格书等文件,配合招标过程中相关答疑工作,答疑回复时间应控制在8小时内。若设计人违反上述约定,每次违反一条,需承担违约金10000元,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 (14)限额设计要求:如因设计人原因导致施工图设计预算控制价超出委托人确定限额,设计人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具体如下: 1)批准的设计概算总费用不超过可研限额标准,建安工程费不超过可研限额标准; 2)如设计人提供的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5%,由清单编制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核对,并扣除相关责任方所签合同总价的1%。 3)如竣工结算的工程量与设计人提供的工程量偏差超过±5%,由结算编制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核对,并扣除相关责任方所签合同总价的1%。 (15)由设计人配合进行图纸报规审查,取得报建业务专用章和建设工程审核章;如因设计人原因导致未通过图纸规划审查,每单项设计未通过扣除设计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设计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0%。 (16)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等相关工作。 (17)设计人应保证向发包人所交付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由设计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造成发包人的损失设计人应当全额予以赔偿,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退还相应服务工作的费用。 (18)因设计人遗漏或错误,致使技术成果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设计人应及时修改,直至审批通过。设计人拒不按照发包人或审查部门意见修改或经过二次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承担合同总额20%违约金。 (19)设计人应当对所提交的成果的准确性、有效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设计人承担,造成发包人的损失设计人应当全额予以赔偿。 (20)设计人应保证具备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相关资质,能够签订并有效履行本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将相关资质原件交由发包人审核,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发包人备案。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设计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设计人承担,造成发包人的损失设计人应当全额予以赔偿。 (21)设计人应当负责设计过程中的安全,因设计引起的事故和损失,由设计人承担责任。设计人应全面负责自身工作人员的人身、设备安全,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其工作人员、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员及财产损失的,其全部责任及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16. 合同解除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360 天,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无补偿费用,发包人对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设计费据实结算后支付。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起诉
附件1:廉政合同格式 廉 政 合 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与设计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附件2:设计人主要人员表
|
相关附件: |
朝阳门十五个泵站设计合同.pdf |